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科技成果资助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13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科技成果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支持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科技创新,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加强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资助经费由中心专项运行经费列支。本办法资助范围针对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全体人员;天津科技大学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并标注本工程中心为完成单位。
    第三条 资助办法
    1.中心研究人员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费用实报实销。
    2.中心研究人员申请国家、天津市等各级科技成果奖励所支付的差旅、印刷、聘请专家等费用实报实销。
    3.公开发表期刊学术论文的版面费实报实销。
    4.资助与企业合作开展科学研究(资助额度为到款横向科研经费金额的2%),用于资助项目负责人购买实验材料、差旅、印刷、租船、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聘请专家等费用。
    第四条 资助管理以上资助需提前书面申请,经审核后予以资助。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中心成立之日(2016年8月2日)起执行。
    第六条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