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7-13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托天津科技大学建设,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设立。为规范和加强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动中心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依据《天津科技大学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试行)》(津科大发【2017】270号),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凝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二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科技处是中心的业务管理部门,指导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负责中心的考核、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组织并支持中心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海洋与环境学院是中心的行政归口管理和建设支撑单位。主要负责:1.组织中心确定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将中心建设纳入学院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2.为中心提供办公场所、研究用房和其他科研设施条件。3.支持平台开展各类学术活动,进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成果管理和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4.督促和协助中心完成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5.负责中心管理人员和专职研究人员的年度考核。
第五条 中心设立主任1名,主任按照《天津科技大学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平台负责人聘任办法(试行)》(津科大党发【2017】40号)的规定聘任。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建设任务和平台经费等建设与运行的工作。
第六条 中心设兼职管理人员(秘书)1名,负责平台日常事务。
第七条 中心人员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人才机制。加大流动人员规模,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引入高水平客座教授、学术顾问、兼职教授。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中心开展研究工作和科研合作。
第八条 中心组建技术委员会,人员组成按相关管理办法成立,报科研管理处备案。技术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审议中心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中心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独立的数据库和网站,作为深化研究、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学术交流的载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中心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中心名称,知识产权归天津科技大学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学校学院和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第十条 学校、学院和中心共同筹集资金,不断改善中心的科研条件,创造有利于中心建设和发展的良好条件。中心批准组建后的3年建设期内,学校每年给予中心运行经费资助不少于20万元,3年后,学校不再直接给予运行经费资助,如需要学校进一步支持,需以项目的形式向学校申请。
第十一条 中心注重中心人员科技创新,科研成果的产出和转化。中心资助天津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并标注本中心为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经费由中心专项运行经费列支,科技成果资助办法按文件“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科技成果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中心资金要求专款专用,预算制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心运行经费管理、使用原则、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制定建设和发展规划、目标及年度工作计划,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中心每年按要求提交年度考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中心条件建设成效、科研成果产出、培养人才及服务、开放及运行管理、运行经费使用情况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科技处对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应条款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制订系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本办法由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工程中心
                                                                                                   2017年12月20日